承德市基钰设计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市基钰设计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1175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市基钰设计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982234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基钰设计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资及料费70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份,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宽城中达小区进行房屋装修,装修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期间的工资及料费6650.00元,2017年1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此外还有400.00元的工资及料费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合计70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仍不能提供。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又明确表示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