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49号
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辉煌摩尔城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辉煌摩尔城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确认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请求确认被告**、湖北辉煌摩尔城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合法有效。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艳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笙
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