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1350号
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钰,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斐,女,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延津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建设路226号。
负责人:赵全朝。
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