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34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延津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226号。
被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钰,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
负责人:张宏敏。
被告:***,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原告***与被告延津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土地整治指挥部)、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23428.38元,退还保证金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中航公司从土地整治指挥部中标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等9个村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子项目二标段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后中航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又委托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以经验收审核及结算,但被告并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21日,王晓杰以中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0102执14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决定将中航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豫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王晓杰对中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由此,中航公司已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目前尚未终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后,尚未终结前,债权人不应通过提起一般给付之诉实现债权,而应依法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原告未经债权申报程序径行以中航公司为被告之一提起给付之诉,有违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