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184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钰,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88.07元,减半收取计5,144.03元。
审 判 长  丁天祥
审 判 员  杜 玲
人民陪审员  张会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