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