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异19号
异议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92好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5669566A。
法定代表人:曹钰,又名于卓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曹钰、余纪荣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职员孙振杰恶意串通股东曹钰、余纪荣转移公司资产,违法变更股东,导致注册资金61369万元变为10000万元,控股股东郑州中航电梯有限公司占股99%,出资仅10万元,申请追加曹钰、余纪荣、孙振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和郑州中航电梯有限公司未注入资金99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03月17日,申请人***以(2021)豫01破11号决定书,决定:受理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张宏敏为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