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62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监管罚【2013】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西)安监管罚【2013】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西)安监管罚【2013】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行终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监管罚【2013】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合力粮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