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10865

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于一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摩根·格尔德·拉尔森,总经理。

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9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3 000 000元、案件受理费36 60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差价损失3 000 000元、案件受理费36 609元,本院已扣划2 158 900元发还申请人,其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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