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9187

上诉人(原审被告):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摩根·格尔德·拉尔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若羽,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于一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瑞科采暖配件(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ARTEN VAN DE VEEN,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庄科村三区243-101

法定代表人:贾晓丽,总经理。

上诉人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被上诉人福瑞科采暖配件(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科公司)、被上诉人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韦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7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波昂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亿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亿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波昂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客观上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一)波昂公司提供了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一审法院认定波昂公司提供的热量表不符合德国原装进口的约定并判决波昂公司承担更换所有中标地块己安装使用热量表的违约责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波昂公司销售的热量表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波昂公司销售至亿博公司的热量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且热量表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未经过任何专业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仅依据亿博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现场勘验结果认定热量表客观上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综上,波昂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波昂公司特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一审全部判决,并驳回亿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亿博公司辩称,一、波昂公司没有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波昂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满足招标时罗斯韦恩公司承诺的质量要求及2级标准。所以,亿博公司起诉要求依法支付德国进口与国内生产产品的差价。二、波昂公司销售的热量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波昂公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做法,不仅多赚取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近四百余万元的差价,而且在涉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还拒不履行质保义务。三、波昂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是为了拖延审判期限。亿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亿博公司起诉的被告有3个,波昂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其他两个公司的参与己经打破了仲裁管辖。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证事实,依法及时裁判,驳回波昂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福瑞科公司于201973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审理申请书》以及《答辩状》,申请以书面形式参加本案二审审理并进行答辩,其辩称,福瑞科公司同意波昂公司的上诉请求。

罗斯韦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亿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波昂公司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向亿博公司给付德国原装热量表3900部;2.判令波昂公司全部更换非原装进口热量表、更换不符合产品标准热量表,共计12 146部;3.判令波昂公司就《销售合同》项下热量表承担合同项下的质量、技术服务及保修义务;4.若无法更换为原装进口热量表,判令波昂公司赔偿“国产”热量表与德国原装热量表差价3 726 1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1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判令波昂公司赔偿亿博公司损失3 953 604元;6.本案诉讼费由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罗斯韦恩公司负担。罗斯韦恩公司对以上1-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福瑞科公司对上述第4项、第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项目招投标,《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自2014年起,青岛能源集团就青岛市新都心苑、保利叶公馆、海尔鼎世华府、河南庄等小区的热计量装置配套安装项目进行招标。亿博公司作为罗斯韦恩公司的投标代理商,与罗斯韦恩公司共同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亿博公司提交的招投标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项目投标文件、《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优良综合性能介绍》、零部件清单、原产地证明原件及波昂公司邮件、证明书及波昂邮件、供热计量表质保承诺书、超声波式用户热量表技术规范等材料。上述招投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载明,投标单位产品必须经过MID认证并满足EN1434技术标准要求。中标通知书显示,亿博公司中标中海国际社区5#地块、鸿泰锦园、新都心苑、胜通海岸、河南庄社区、海乐府等小区的供热计量装置配套安装项目。亿博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罗斯韦恩技术参数表载明:流量比(1100)、防护等级(IP65)、电池使用寿命(电池可用12年以上)。质量保证措施部分,罗斯韦恩公司承诺完全按照欧洲热量表EN1434标准和OIML-R75国际规程进行生产,罗斯韦恩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工艺严密,质量控制点可靠,人为因素少,货物质量稳定可靠。罗斯韦恩公司201599日出具供热计量表质保承诺书载明:公司承诺对热计量表11年质量保证,并保证公司提供的计量表在以上质保期内计量精度满足招标要求;若在质保期内出现代理商(或授权商)等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罗斯韦恩公司将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罗斯韦恩公司在生产厂家及代理商技术、售后服务承诺中,亦作出如上承诺。罗斯韦恩公司出具的《关于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综合性能介绍》载明: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为德国原装进口制造,针对中国市场专门设计制造的一款适合中国供热水质和中国供热技术要求的一款超声波热量表。该热量表采用进口低能耗元器件,完全德国工艺,德国原厂制造……亿博公司提交载有罗斯韦恩公司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及证明书的邮件,证明罗斯韦恩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热量表等产品,全部为Rossweiner Armaruren Und Messgeraete GmbH&Co.OHG生产,进口手续完全符合国内进口产品销售政策。20148月至12月,罗斯韦恩公司针对上述投标的多个项目均出具供热计量表质保承诺书,承诺对投标的热计量表11年质量保证,并保证计量表在质保期内计量精度满足招标要求;若在质保期内出现代理商(或授权商)等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罗斯韦恩公司将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0148月至20162月,亿博公司与波昂公司就采购DN20热量表签署系列销售合同。亿博公司提交10份《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BROEN/C167DN20规格2744套)、2014BROEN/CDN20规格2481套)、2014BROEN/C354-1DN20规格80套,DN25规格21套)、2014BROEN/C397DN20规格1000套)、2015BROEN/C016DN20规格700套)、2015BROEN/C139DN20规格1000套)、2015BROEN/C452DN20规格2000套)、2015BROEN/C453DN20规格3000套)、2016BROEN/C030DN20规格1000套)、2016BROEN/C053DN20规格640套)。销售合同除了产品规格(均为DN20/DN25)、型号、数量、单价(DN25单价730元,DN20除了2014BROEN/C167合同2744套单价680元外,其余均为650元)等条款外,其余条款基本一致。上述合同质量、技术服务及保修条款约定:波昂公司提供货物质量应符合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满足招标时罗斯韦恩公司承诺的质量要求及2级标准,货物质保期为11年(包括电池),质保期内损坏由波昂公司免费维修或更换,(8+2)年内若电池能量耗尽,波昂公司免费更换电池,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波昂公司负责。质保期满后,波昂公司仍保证保修期内服务速度和质量,但费用由亿博公司承担,且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亿博公司称上述合同签订后,波昂公司没有依约及惯例供货,其中2015BROEN/C4522015BROEN/C453两份合同合计5000套,实际发货1170套,其余未供货。亿博公司提交统计明细显示,上述已供货热量表实际安装12 146套。

亿博公司提交波昂公司官网声明,载明:波昂公司为丹麦波昂A/S集团在中国地区设立的唯一直属销售子公司,在中国其他地区均无分公司或生产工厂。公司产品均为国外原装进口并无委托任何公司生产。2014814日,罗斯韦恩公司向亿博公司出具公函载明:关于亿博公司提出授权委托书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回复如下:罗斯韦恩公司为德国罗斯韦恩品牌在中国区域经营的法人授权单位,波昂公司与罗斯韦恩公司在中国区域同属一个法人授权单位;亿博公司采购的德国品牌原装整机进口SUM-2超声波热量表为德国罗斯韦恩品牌在中国法人单位波昂公司、罗斯韦恩公司负责;所有签订的合同、供货、中标的质保承诺(罗斯韦恩公司签发的质保承诺书)及质保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完全由波昂公司负责。

亿博公司提交其与波昂公司20165月对账单及往来邮件,显示:截止201653日,波昂公司2014年度发货合计12 837个,销售金额4 294 003元;2015年度发货合计5770个,销售金额2 071 393元;2016年度发货合计3620个,销售金额1 190 100元。以上发货总计22 227个,销售金额       7 555 496元,尚欠货款667 900元。波昂公司收到邮件后,填写好对账单最后一列,标注“目前发货未开票金额2 601 940元”后回复亿博公司。波昂公司对上述对账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该对账单显示亿博公司长期拖欠波昂公司大量货款。

亿博公司提交产品样本邮件及附件、20140414热量表资料、20140428热量表电池使用寿命说明、20160214人员变动通知、20160302代理协议、“查电话网”罗斯韦恩公司联系方式等证据,证明波昂公司员工以罗斯韦恩公司名义出具文书,对外展业(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签名落款、联系方式、证明文件等),波昂公司、罗斯韦恩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员混同情形。并且,波昂公司以罗斯韦恩公司代理商名义投标,实际由波昂公司供货收款,波昂公司、罗斯韦恩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情形。就此,亿博公司还提交了波昂公司、罗斯韦恩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5罗斯韦恩热计量系统宣传册,波昂公司刘勇、张洁的往来邮件,波昂公司管理人员任爱东发送给亿博公司的邮件、中海国际社区5#地块供热计量装置配套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文件1份、中海国际社区5#地块供热计量装置配套安装项目公中标通知书,以罗斯韦恩公司名义出具的《公函》等证据,证明波昂公司与罗斯韦恩公司存在人员及业务的混同。

二、协商过程及相关记录。2017920日,就波昂公司向亿博公司出售的所有USM-2超声波热量表售后问题索赔事宜,亿博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FlamcoB.V. 福瑞科集团在福瑞科公司签署备忘录,内容如下:

1.双方代表根据2017914日在青岛会面期间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总体思路,约定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将具体解决方案涉及的要点内容记录在案,由双方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

2.具体确认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协调超声波热量表德国总部向青岛热电出具1份关于青岛某项目所用热表存在外观差异的书面回复,说明该批产品属Rossweiner换代产品但尚未完成全部认证程序,所以未在市场上公开;若青岛热电坚持要求更换回前款外观的热表产品,当地授权代理商(乙方)可负责全部更换,以此打消客户疑虑。

待双方签订售后协议3日内德方作出答复。

2)乙方在2016年度前已中标,甲方无法供货涉及8300块热表的违约责任,甲方将以分批提供主要核心部件 (即表壳成品和PCS芯片主板)的形式供货,由乙方自行完成其指定部件的采购,并寻找合适代工厂完成产品组装。

A自本备忘录确认之日起一周内,由甲方德国厂家安排1900件芯片主板发货至中国青岛、完成清关,交由乙方;同时,安排1900套热表壳体发货乙方,由乙方负责后续组装事宜。

B剩余5000套表壳库存由甲方总部人员协调宁波水表厂发回甲方常熟工厂备用。

C剩余芯片主板6400件连同新增1400套表壳将于12周内完成备货,之后空运发往中国青岛交由乙方组装成品。

3)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赔偿,甲方将提供上限为5000套成品热表的原材料成本补偿给乙方,具体补偿形式由免费提供5000套主要部件+5000套其他部件采购款组成。

存在的争议:乙方要求将上限提高至8300套成品热表的同等原材料成本价值。

4)甲方将提供给乙方为期15年的Rossweiner品牌使用权、使用范围仅限于USM-DN20-40规格,双方将就具体使用该商标另行协议约定。签订该协议后,乙方将承担起在中国境内所有售出热表的售后责任。但是,甲方应在此期限内必要的时候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5)乙方承诺放弃对以往热表销售合同卖方——波昂公司的售后责任追索,并且双方签订终止代理协议的书面约定。

6)双方约定对乙方欠款¥667 900元核对往来明细,其中¥152 400元欠款乙方将以退货原购波昂球阀DN900实物的形式消除,剩余¥515 500元欠款乙方提出作为额外承担青岛绿能达公司所购(共计840件)和济南恒益能源技术所购(共计774件) USM-II热表相关售后质保的补偿款。该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待甲方批准。

3.本备忘录仅为记录和见证所探讨的各项议题,具体决议将在后续正式售后协议内作出明确决议。

该备忘录落款处由甲方代表牛东、乙方代表于明签字确认。

20171110日,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迈柏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炜向亿博公司于明就20171026日亿博公司来函发送律师回函,就亿博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缺陷或供货违约问题,称供货商否认该主张,并且要求亿博公司将无法正常使用产品寄送供应商进行分析;该函件称,供应商已经将USM-2型热量表核心部件从德国运往中国,以期帮助亿博公司解决已签署合同项下义务,此外,供应商同意额外提供300件新电池组件作为更换服务,并于近期送达;供应商有意就后续合作及已安装的12 636套热量表事宜达成最终和解。

三、产品质量与损失问题。亿博公司提交青岛方锦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锦隆公司)提供的青岛守正能源计量有限公司流量检定记录,显示罗斯韦恩品牌热计量表存在大面积检定示值误差超标不合格问题。201792日,方锦隆公司委托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向亿博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亿博公司于2014112日与方锦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提供德国原装进口USM-2罗斯韦恩热量表,但经调查该批产品实为宁波水表厂组装生产,在安装使用期间出现众多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法解决,导致方锦隆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该律师函知会亿博公司:1.为方锦隆公司更换同等国产热量表并返货品差价共计744 300元(300*2481套);2.一次性支付检测热量表产生的检表费用24 600元(12 300*2次);3.一次性支付维修热量表产生的维修费用10万元;4.因亿博公司违约导致方锦隆公司向青岛能源集团支付的押金到期后无法退回,亿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押金损失426 351元;5.2017917日至2023115日,由亿博公司安排人员向方锦隆公司所服务的青岛能源集团提供热量表维修及更换服务,如在上述期间内,青岛能源集团追究方锦隆公司违约责任,则保留对亿博公司追索赔偿的权利;6.限亿博公司2017917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

亿博公司提交其与方锦隆公司《供货合同》及《公函》、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中标合同、热量表安装、服务协议,证明因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罗斯韦恩公司违约造成亿博公司损失3 953 604元。亿博公司提交其与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秀兰禧悦都及万科未来城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亿博公司因合同解除退预付款凭证及亿博公司2018725日及727日催告发货的邮件等证据,称亿博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因波昂公司以国产表冒充进口表,而且其提供的热量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亿博公司遭受招标单位拒付损失达  2 926 134元(不含方锦隆公司拒付金额)。亿博公司提交热量表安装、服务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因涉案热量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支出质保费用496 800元。亿博公司提交青岛能源热电公司201832日出具的“关于罗斯韦恩热量表急需解决问题的函”,载明热量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电池缺电不显数、温差过小不计量等问题,以及方锦隆公司公函,载明:因热量表存在质量问题,抽检不合格,拒付货款408 850元,以及重复检测费24 600元,方锦隆公司要求亿博公司承担。

亿博公司提交宁波水表厂快递单据载明,涉案项目安装的热计量表系宁波水表厂发货。亿博公司提交波昂公司管理人员赵国胜往来邮件,其内容为要求亿博公司统计宁波水表厂热量表所有质量投诉。

亿博公司提交第三方制造商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拆解诉争热量表确定零部件分析报告,载明涉案热量表零部件中,主要零部件中除了主芯片产地为意法、表壳为德国外,其余部件包括电池均系国产。

亿博公司提交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制作成本说明,上述合同中DN20超声波热量表单价最低230元、最高350元。亿博公司根据差价统计其该部分损失合计3 726 120元(DN20单价按照最高350元,DN25单价按照370元计算)。另外,关于亿博公司提出的其他损失,经亿博公司统计,具体包括:热力公司拒付2 926 134元,2014-2015年采暖季赔偿款10 500元,2015-2016年采暖季赔偿款11 000元,2016年加装电阻43 000元,青岛热电项目重复检测费24 600元,重复拆装费29 520元,方锦隆公司拒付408 850元,2014-2017年质量及质保费用50万元,合计3 953 604元。

波昂公司辩称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并就此提交SDIM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亿博公司2017109日公函,证实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热量表型式评价实验室(山东)出具评价报告,鉴定由波昂公司提供的DN20DN25规格产品符合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型式评价合格,符合2级标准和EN1434'标准,即符合与亿博公司约定的标准。波昂公司提交检定证书(证书编号: V05-20140195)载明,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波昂公司提供的DN20规格热量表为2级。亿博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4WT-813)显示,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波昂公司提供的DN25规格热量表所检项目合格。波昂公司提交贴有青岛计量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绿标的热量表显示,波昂公司交付的产品均贴有山东质量技术监督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强检绿标。

波昂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2007(节选)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20023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检计量检定规程-热能表》JJG 225-2001 (节选)等标准及规程,认为其提供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波昂公司提交USM-2型超声热量表使用说明书、中海国际、海乐府、鸿泰锦园、保利叶公馆、河南庄、御城等安装地点排查情况汇总及波昂公司现场检测、维修产品图片等证据,证实亿博公司在安装、使用过程中未遵守使用说明书标明的注意事项,所谓表进水、黑屏、显示跑大数等质量问题与安装不当、抄表过于频繁有关。

2017922日,亿博公司向波昂公司发送关于电池及电阻需求的公函,载明:因波昂公司提供的USM-2超声波热量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大量仪表黑屏,经排查为主板功耗过大,电池电量耗尽,现只能由亿博公司员工现场更换新电池,因此需波昂公司提供SAFT3.6V17500mAh电池1000只。另,波昂公司USM-2超声波热量表计量启动温差在2.8K,远不能达到供热单位要求,每年给供热公司造成大量浪费。现供热单位要求对产品进行改造,因波昂公司产品无法实现模块升级,因此只能加装电阻,现需波昂公司提供五色环电阻丝8000只,工具5套,更换费用按工时计算,包含去年更换费用,预计10万元。2017-2018供暖季即将来临,望波昂公司尽快组织发货。波昂公司提交发货确认单显示,波昂公司多次将专用电池发送给亿博公司。

四、往来邮件。

波昂公司提交往来邮件1组,内容如下:

20171024日,福瑞科公司yecho就函件-10.24回复亿博公司,内容为“我司昨日收到的最新回复是上周所告知的德国原装芯片成品已在发往中国途中,国外希望双方能根据下述计划妥善解决小型热表的售后问题:1)我方荷兰AI事业部总裁Henk Robers先生计划邀请贵方,会同德国迈博斯总裁、宁波方面负责人在中国见面商谈如何实现热表组装线的顺利转移以及其他待探讨问题,以期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2)要求多方出席会议不仅是出于财务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为后期技术方面顺利交接考虑。3)国外希望此会议确定在2017117日。上述计划提请贵方考虑答复,谢谢!”

201710251250分,亿博公司于明向yecho发送邮件,主题为波昂公司供货违约及产品缺陷回函,内容“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德国迈柏斯集团,针对贵司的提议,我司现回复如下:针对贵司的授权违约、供货违约及供货安装的12000多件运行的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我司已与贵司沟通近一年的时间,我司也多次以公函的方式向贵司提出解决方案,并多次见面沟通并签订了框架协议,但贵司一直以拖的方式,迟迟不予以回复,现在我司已无法应对供热违约局面,且已经以公函的方式郑重告知贵司,若今天贵司再不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我司具体的解决方式,我司将关闭与贵司的一切沟通,正式依据法律及合同规定提起诉讼,赔付我司因贵司产品质量、授权及供货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

20171026日,yecho回复于明邮件,内容“关于ISM-II小型热表存在的各类售后问题,我方也已尽一切可能与贵方反复碰商多次,但是很遗憾之前提供的一些替代方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基于现实可行的前提,我方再次提出下述技术转移的合作方案并且期望通过2017117日的多方会谈达成解决方案。近来我方已为该款产品顺利实现技术转移,协助贵方完成已中标未交货项目的供货工作做出前期准备,现再次确认如下:1.我方将免费提供1900套核心部件给贵方(已在国际运输途中)、配合贵方尽快完成USM-热表产品后续国内组装及出厂调试设置等软硬件技术支持,包括相关生产质量检测规范等的配合指导。2.关于12000件已安装使用热表的售后质量问题争议,我们希望待多方会谈上明确各方责任后协商合理补偿金额。3.关于后续新业务的开展,双方可以租赁商标使用权的形式协商合作方案,上述是我方目前可确认的方案,供贵方参考,我们期待贵方的谅解配合,非常感谢!

20171110日,于明就函件-10.25答复回复yecho邮件,内容“波昂公司:2017年供暖季已经开始,现在已经开始运行,贵司提供在线运行的12000多套超声波热量表,现已发现500多只电池没电,而且数量在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导致我们无法应对,请问贵司,这种问题如何解决?热力公司通知安装的热量表,现在也无法安装,导致无法供暖,又如何解决?请贵司回复!”

20171114日,yecho回复于明邮件,内容“本周300件热表专用电池已备妥,附件发货确认书请签字盖章扫描一份我方备案, 收到盖章后即可安排顺丰寄出。另外我司在9月底寄出200件电池,贵方也已签收,烦请将附件的收货确认补盖一份确认给我方,谢谢!后续数量不足,我司还在内部协调,有确切消息第一时间给您答复。”

五、调查、勘验及鉴定情况。

1.关于罗斯韦恩公司向亿博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口报关单据(包括天津海关和黄岛海关),经一审法院向海关调查核实,黄岛海关回函称海关系统无法查到相关报关单信息,天津海关回函所附查询明细单据显示货物名称为球阀,与报关单所载货物名称不符,回函明细所附的货物数量、价值等与上述进口报关单据所载内容也不相符。

2.就涉案热量表质量问题,亿博公司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因涉案热量表数量较多,经与当事人沟通后,选取了3个项目的部分楼层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涉案热量表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黑屏、电池损坏更换、电池联接方式、主芯片与合同约定不符、温度显示误差较大等。现场勘验过程中,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提出铅封被更换的问题,亿博公司称因波昂公司未及时履行质保义务,为及时解决供热季热计量表的电池损坏等问题,青岛热电公司只能自行更换电池保障供暖。

3.针对涉案热量表的质量问题,亿博公司曾经提出鉴定申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亿博公司认为经过法院审理后,可以确认波昂公司供应的热量表实际为宁波水表厂生产,并非德国原装进口,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亿博公司撤回了鉴定的申请。

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虽然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及罗斯韦恩公司均同意协商解决,且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亦提出售后及赔偿的具体方案,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包括:波昂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亿博公司的诉求如何处理。

一、波昂公司提供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亿博公司主张波昂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波昂公司辩称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波昂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波昂公司提供货物质量应符合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满足招标时罗斯韦恩公司承诺的质量要求及2级标准。而招投标的文件显示,在质量保证措施部分,罗斯韦恩公司承诺完全按照欧洲热量表EN1434标准和OIML-R75国际规程进行生产,罗斯韦恩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工艺严密,质量控制点可靠,人为因素少,货物质量稳定可靠。并且,罗斯韦恩公司201599日出具供热计量表质保承诺书载明:公司承诺对热计量表11年质量保证,并保证公司提供的计量表在以上质保期内精度满足招标要求。

其次,在罗斯韦恩公司出具的关于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综合性能介绍中,明确载明: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为德国原装进口制造,针对中国市场专门设计制造的一款适合中国供热水质和中国供热技术要求的一款超声波热量表。该热表采用进口低能耗元器件,完全德国工艺,德国原厂制造。亿博公司提交载有罗斯韦恩公司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及证明书的邮件,该证明书载明:罗斯韦恩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热计量表等产品,全部为Rossweiner Armaruren Und Messgeraete GmbH&Co.OHG生产,进口手续完备,符合国内进口产品销售政策。

再次,亿博公司提交波昂公司的官网声明,载明:波昂公司为丹麦波昂A/S集团在中国地区设立的唯一直属销售子公司,在中国其他地区均无分公司或生产工厂;公司产品均为国外原装进口并无委托任何公司生产。而且,罗斯韦恩公司向亿博公司出具的公函,载明就关于亿博公司提出授权委托书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回复如下:罗斯韦恩公司为德国罗斯韦恩品牌在中国区域经营的法人授权单位,波昂公司与罗斯韦恩公司同属一个法人授权单位;亿博公司采购的德国品牌原装整机进口SUM-2超声波热量表为德国罗斯韦恩品牌由中国法人单位波昂公司、罗斯韦恩公司负责。

最后,罗斯韦恩公司就其承诺提供了货物进口的报关单据,表明罗斯韦恩公司就投标时需要满足中标条件切实承诺提供的为德国进口原装产品。但是,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该组报关单据,其中黄岛海关的部分,海关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关货物的进口信息;天津海关的部分,虽然可以查询到部分信息,但所载报关进口的货物,与报关单据所载内容,无论是货物名称,还是数量、价值,均不相符。该部分单据所载内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证据,在涉案《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货物满足项目招投标罗斯韦恩公司承诺的情况下,根据查明事实:罗斯韦恩公司投标时为满足招标单位要求,明确承诺提供德国原装进口热量表,罗斯韦恩公司就此还提交了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据;而且,后续波昂公司声明其在中国没有分公司或生产工厂,其产品均为国外原装进口,并未委托任何公司生产;罗斯韦恩公司回复的公函更是强调亿博公司采购的为德国品牌原装整机进口热量表。但是,罗斯韦恩公司提供的进口报关单据,或者根本查无信息,或者查明的信息与报关单不符;并且,波昂公司供应的产品实际为国内厂家组装发货。显然,波昂公司的供货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波昂公司辩称其供货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节。根据供热方反馈的情况、方锦隆公司出具的函件等证据、现场勘验的结果,以及双方往来邮件所载内容等证据,波昂公司所供应的热量表客观上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以及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就此,波昂公司亦构成违约。波昂公司辩称亿博公司所述的质量问题,属于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一节,其并未就此充分举证证明该部分问题系亿博公司安装使用时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二、亿博公司的诉求如何处理。

亿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波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并更换德国原装热量表、履行保修义务,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赔偿其他损失,罗斯韦恩公司对全部诉求承担连带责任,福瑞科公司对赔偿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一)继续履行合同供应、更换德国原装热量表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认定,波昂公司已经就其与亿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亿博公司主张的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部分货物,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及罗斯韦恩公司投标承诺更换已经安装的热量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未履行交货义务的3900套热量表,因亿博公司统计两份合同中实际交货1170套,未交货数量应为3830套,故该项请求的具体数量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已交货安装需更换的热量表,考虑到20171110日波昂公司、福瑞科公司、迈柏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发送的函件中明确已安装的热量表数量为12 636套,故对于亿博公司主张的12 146套,未超出能够认定的数量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送货已安装的热量表亿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因亿博公司与波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期11年(包括电池),现波昂公司提供的货物均未超过质保期,波昂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故亿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赔偿差价、利息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亿博公司与波昂公司签订合同后,波昂公司实际供应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一方面,波昂公司辩称其并不同意亿博公司有关继续履行合同供应、更换原装德国热量表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波昂公司实际提供的货物系国内组装产品。故在波昂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其应当就无法继续履行部分赔偿亿博公司就此产生的损失。亿博公司主张德国原装表与国产热量表存在的价差损失,因国产表与原装进口表的差价客观存在,亿博公司的该项请求具备客观性及合理性,亿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亦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波昂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一则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二则亦未就此提出差价损失数额评估的鉴定申请。另外,亿博公司以国产品牌中较高的市场价格,而非较低价格作为计算基准,对于波昂公司较为有利,该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故对亿博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在波昂公司无法履行更换德国原装表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差价损失数额,在无法更换德国原装表时,按照DN20规格每套300元,DN25规格每套360元计算;但已经交货安装的12146套表全部差价损失总额,考虑到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亿博公司依法负有的减损义务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为不超过300万元。另外,亿博公司提出的利息损失一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亿博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亿博公司就此提交了相关的合同、函件等证据,但一方面该部分损失在本案中直接认定具体数额依据不足,另一方面,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故对于亿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罗斯韦恩公司和福瑞科公司的责任认定

1.关于罗斯韦恩公司的责任认定。

罗斯韦恩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根据查明事实,罗斯韦恩公司在本案供热项目招投标时就其产品做出产品及质量的明确承诺,承诺对热计量表11年质量保证,并保证公司提供的计量表在以上质保期内精度满足招标要求;若在质保期内出现代理商(或授权商)等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罗斯韦恩公司将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进行质保等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罗斯韦恩公司在生产厂家及代理商技术、售后服务承诺中,亦作出如上承诺。因此,罗斯韦恩公司基于其承诺应当对波昂公司所负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亿博公司的该项请求,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福瑞科公司的责任认定。

亿博公司主张福瑞科公司构成债务加入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福瑞科公司辩称其并非销售合同供应商,亦未表明任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愿,故不同意承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虽然福瑞科公司与波昂公司等曾经就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向亿博公司发送函件,但该函件所载相关问题的解决,均明确由供应商处理,而福瑞科公司并非销售合同的供应商。2017920日的备忘录,其主题为波昂公司处理亿博公司热量表售后问题,且备忘录的甲方为FlamcoB.V. 福瑞科集团,与本案福瑞科公司在法律上并非同一主体。虽然福瑞科公司在后续协商过程中积极推动亿博公司所购热量表相关问题的解决,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明确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综合上述认定,亿博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亿博公司主张波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并更换德国原装热量表、履行保修义务,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赔偿其他损失,罗斯韦恩公司对全部诉求承担连带责任,福瑞科公司对赔偿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中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BROEN/C4522015BROEN/C453)供应德国原装热量表3830套;二、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将已经供货安装的12 146套热量表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德国原装进口表;三、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为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已经供货安装的热量表履行销售合同项下的质量、技术服务及保修义务;四、若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赔偿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已经供货安装热量表的差价损失(未能更换德国原装进口表的热量表,DN20规格的每套赔偿300元,DN25规格的每套赔偿360元,但上述12146套表的差价损失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五、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波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波昂公司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就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向波昂公司销售超声波热能表DN20DN25的买卖合同;2.波昂公司转账的银行电子回单。亿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亿博公司于20197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对此,本院认为,亿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该程序的处理,根据判决吸收裁定的原则,在本判决中一并作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波昂公司向亿博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亿博公司与波昂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亿博公司(甲方)与波昂公司(乙方)签订的一系列涉案《销售合同》中,在质量、技术服务及保修条款中均约定“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满足招标时山东罗斯韦恩迈柏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的质量要求及2级标准”;另查,在罗斯韦恩公司出具的《关于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综合性能介绍》和《罗斯韦恩USM系列超声波热量表优良综合性能介绍》中均承诺案涉热量表为德国原装进口制造。可以认定,亿博公司与波昂公司在合同中已经就产品需为德国原装进口制造进行了约定。现波昂公司认可其提供给亿博公司的涉案产品系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进货,并非德国原装进口制造,故一审法院关于波昂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正确。波昂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因质量问题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故本院对波昂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波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驳回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 337元,由波昂阀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5 558元,由青岛亿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 7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晓莉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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