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793599737N(1-1),住所地含山县清溪镇横龙埠。
法定代表人:王良付。
被执行人: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文波。
被执行人:宋光,男1972年6月01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宋光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光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139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仕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