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执保3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横龙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3599737N(1-1)。
法定代表人:王良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8746857N。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光,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光在含山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幸福家园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孟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