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民初4623号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R。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8746857N(1-4)。
法定代表人:文波,总经理。
被告:文波,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亦彬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