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2334号
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佛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4217046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8746857N。
法定代表人:文波。
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