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东座三层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陈述,该案在其他法院已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