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梅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3976号
原告: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小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840410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绿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梅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3489394702G。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南安市梅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