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657号
原告: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小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840410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阿梅,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中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