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13802。
法定代表人:张庆良。
被执行人: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玉龙北路66号(金九龙大酒店C座北楼第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1910128U。
法定代表人:杨义满。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闽0982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缴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万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魏凌霜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阔钫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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