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13802。
法定代表人:张庆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图,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永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忠胜,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振东,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才銮,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守春,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振兴,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振健,男,1966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作寿,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中煌,男,1995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振西,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亚年,男,1966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振财,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诚华,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恒喜,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春,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贤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晨忆,女,2003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男,2015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丁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恒玉,男,1943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为弟,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珠,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忠亮,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梦男,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施永强、丁忠胜等26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福鼎市太姥山镇丁氏等21榴房屋系二建公司实际施工,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各被告均已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二建公司一审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全部21户发包人的签名,并不影响其作为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标准榴房屋与非标准榴房的承包价款分别进行了约定且并不包含桩基、门窗及其他外墙装饰项目,可见太姥山镇丁氏等21户应根据各自户型与二建公司分别进行结算。但因部分户主已陈述工程进度款系由其自筹集支付或委托他人(***等人)支付,可能存在部分户项下工程款已实际支付完毕的情形,一审未对21户各自户型和实际已支付款项以及委托签证、结算等情况予以进一步查明认定,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径行判决驳回二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