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初159号
原告:福建省**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山前望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13802。
法定代表人:张庆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张继武,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太姥山(原秦屿)镇寒碧路水井头**
诉讼代表人:董帝銮。
原告福建省**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