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9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1380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1985年0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3年08月0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浙0329民初87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5497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分配,本案申请人受偿13458.3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458.34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9执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