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82民初470号
原告:**存,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138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存与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璟凌
书 记 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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