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鼎执委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鼎执委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福鼎市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