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26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常武南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1234N。
法定代表人:徐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29777C。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69YB82。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51128.75元,被执行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私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1401128.7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保证金20万元,对余款15万元自愿放弃。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剑
审判员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