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财保16号
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常武南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3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31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居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