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12执保785号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412民初3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54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以25254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浙江省萧山分行账户(账户名12×××66),实际冻结25254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