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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水川贵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81民初3322号
原告:贵州赤水川贵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人民南路437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806778180。
法定代表人:黄家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公司员工。
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45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572189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贵州赤水川贵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赤水川贵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赤水川贵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