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4900号
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8627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44147748。
法定代表人:姜伟利。
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康裕医疗器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