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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必克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水必克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水必克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水必克化工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建辉实业公司)。
申请执行人水必克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水必克化工公司办理其买卖的一处房产权属登记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水必克化工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必克化工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水必克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建辉实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