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永日王日用百货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6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君,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日王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日王日用百货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9)粤0605民初21658号],被上诉人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永日王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身权利之处分,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日王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65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3.66元(已预交2227.32元),由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纳的1113.66元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全欣
书 记 员  周英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