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8460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6539。
负责人:黄少珊,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锐,该银行职员。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14号加建面积6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618856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简称农商行花都支行)诉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钥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花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钥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或借据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18年11月20日;
(二)合同名称:《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831003201800112);《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出借人:农商行花都支行;借款人:**;
(四)借款金额:本金75万元;
(五)借款期限: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
(六)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七)借期内利率:月利率3.7917‰;
(八)逾期罚息利率: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九)复利利率: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在贷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十)违约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贷款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已贷出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二、担保情况:
(一)担保形式: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
(二)抵押人:**;
(三)抵押担保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四)抵押物及登记情况:2019年2月26日,**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号之一嘉豪雅苑1,2栋1栋601房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244号】,抵押权人为农商行花都支行;
(五)保证人:***、金钥匙公司;
(六)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贷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
(七)保证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八)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借款交付的情况:
(一)交付方式:贷款发放至贷款人指定账户;
(二)交付金额:75万元;
(三)交付时间:2020年3月4日。
四、还款、欠款情况:
(一)还款及逾期情况:已还清借款期内前11个月的利息,第12个月利息未偿还,涉案借款于2021年3月4日到期后,未偿还本金;
(二)欠款金额: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欠剩余全部借款本金75万元及各类利息合计3541.67元(含正常利息1121.76元、罚息2417.21元、复利2.7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农商行花都支行表示仅对**不能支付的正常利息计收复利,未对罚息计收复利。
六、农商行花都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复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为3541.67元),本息合计753541.67元,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用于抵押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号之一嘉豪雅苑1,2栋1栋601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金钥匙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七、**、***、金钥匙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农商行花都支行已依约向**发放贷款75万元,**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未能按期归还借期内的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农商行花都支行请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个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于2021年3月4日届满,无需通过判决解除,故对农商行花都支行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用于抵押的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农商行花都支行,农商行花都支行依法有权对涉案房产经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金钥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商行花都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的涉案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现发生了**逾期还款的情形,农商行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金钥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20日正常利息为1121.76元、罚息为2417.21元、复利为2.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号之一嘉豪雅苑1,2栋1栋601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8元,由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