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辖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上诉人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按合同约定涉案应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在协议确定管辖时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管辖违反上述规定,该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涉案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本市崇明县堡镇中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吉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项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