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了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堡镇中路XXX号环球影院的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木工、泥工、水电、油漆等施工转包给原告。为此,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5年10月31日签订《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包干价人民币365,000元,增加项目另计,该款于工地完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予以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要求而增加施工量计45,000元。原告已按要求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业主已对外营业。原告就该工程款屡次向被告催讨,然被告仅支付了38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增加工程量费用的便条各一份。 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经二审维持后,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的诉请进行答辩及提供证据。 鉴于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个人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该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确实按约进行了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并将所涉工程交付给被告,业主也已对外营业,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清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3元,由被告广州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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