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八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