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八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