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民初199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男,1985年4月13日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31642152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晓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