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民初1994号
原告:**韬,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告: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31642152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巴东县,
原告**韬诉被告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韬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