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24执166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2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永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446352.69+10592.79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46352.69元,执行费6595.29元,诉讼费399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