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609263050

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49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案件款3104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473.5元,执行费365.6元;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 晴 利

       刘 森 虎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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