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310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1180910

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大华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人案字(2019)第2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失业金共计30000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50。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224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2242020年4月17日2020年68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金融机构存款无存款、公安网车辆登记线下通过延安市不动产登记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 本院于2020819将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所有查询结果,并通过谈话方式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延长油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31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〇二〇

 

                                书 记 员   郭 栗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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