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055号之一
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叶,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304815890312718,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长啸村杨窑桥35号。
法定代表人:任启彬,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的、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与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2万元,共计32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5月7日注册了“阳光四季”商标,使用于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浙江省海宁市,故本案不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涉案热水器照片、销售合同与发票等证据材料。其中,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热水器照片显示,被告嘉兴***将涉案的太阳能热水器向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常熟市进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告生产的涉案热水器已经安装并且由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在管辖异议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生产的热水器在常熟市销售,故涉案的侵权行为地并不仅仅只有海宁市,还应包括常熟市。因此,本院作为涉案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异议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越
书 记 员 朱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