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934号之二
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南雁新能源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观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XMN99P。
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92715169。
法定代表人:何剑。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南雁新能源传动有限公司、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