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934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源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浏河镇观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XMN99P。
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源传动有限公司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418248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源传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248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