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1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麒,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工商银行宿舍楼B幢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8390078XE。

法定代表人:欧逢源。

被执行人: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195号迎宾三号楼8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241870949。

法定代表人:林杉,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781045元(不含5%质保金188975元)。履行方式:2019年11月8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481045元。款项直接汇至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若被告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履行,被告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781045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750元,由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75元,由被告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875元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6920元及利息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了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尾号4222的工行账户(基本账户)(冻结期限1年),于2020年9月16日从该账户中扣划了银行存款21396元并发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发布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9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139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允枫

审 判 员  吕军鹏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