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361号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康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2063X2。
法定代表人:董和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宜鑫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P6A48B。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
被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
法定代表人:蒋国春。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宜鑫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现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400元,由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
人民陪审员 钱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