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9655号
原告:宁夏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芙蓉花园2号楼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R8Y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961096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宁夏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宁夏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