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2176号
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二街4号40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范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7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增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明公司)与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创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平公司立即支付尾款769928元;2.判令和平公司支付以7699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8月9日的违约金302260元;3.诉讼费用由和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3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沈阳全运万达广场采光顶遮阳帘布线安装工程签订了《电动遮阳帘采购合同》,约定由创明公司为和平公司提供采光顶及立面遮阳工程的供货、安装及维护,合同含税价为851053.72元,同时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超一天支付合同总额0.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创明公司按照和平公司的要求如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已交付使用至今,然而和平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只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尾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和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虽然名为《电动遮阳帘采购合同》,但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法律特征,合同性质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创明公司施工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明公司与和平公司签订的《电动遮阳帘采购合同》约定,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大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据上述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和平公司关于案涉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