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6601号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总经理
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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