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6891号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7元,由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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