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经济开发区亿鑫吊装服务中心、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17号
申请人:滨海经济开发区亿鑫吊装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走马岭村前岭街巷六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0MA3G62NR2E。
经营者:陈卫国,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走马岭村。
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西凉路7号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HT5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4月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申请人: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渭水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刘彦胜。
申请人滨海经济开发区亿鑫吊装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76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6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1608元,由申请人滨海经济开发区亿鑫吊装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