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616-1号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渭水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8631690J。
法定代表人:刘彦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启航佳苑B区8号28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83891788N。
法定代表人:赵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陕西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673元,由原告西安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7346元,本院退付其13673元)。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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